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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 房子竟也未必是你的

发表于2015-04-09
标签:赔偿 离婚 婚前财产 不动产 房产证 

 话说,自从新婚姻法颁布之后,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也未必就是你的啦!法律面前,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话说,姑娘们,妹砸们!赶紧操家伙看看,不要因为这个吃了大亏啊!

不过也不要因为你是女方而把自己摆在一个弱势的地位哦。(虽然现实中一段婚姻的破裂确实对于女方的影响较大)


付出都是相对的,一个婚姻,是双方的付出。婚姻法第二条确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原则。



不过,说句题外话,女人先尊重自己,要把自己摆在一个平等的地位,而不是弱势地做一个男人的附庸。女人的安全感应该来自自身的独立,而不是建立在男人或者房子上面。说个不是法律上的话,这个东西,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我觉得这个是基调……)

我看见很多人都在讨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真心醉了,房产证上写阿猫阿狗的名字都不影响一个真正的产权人对房子的所有权,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你看我上面标了那么多登记,登记不是登记在房产证上啊!是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这里是涉及物权。房子是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大家说的房产证,对,那个叫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这就是我说的,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真的不重要啊,不动产登记簿啊!公示原则啊!基于公信力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啊!并且办理房屋登记,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一般要经历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这五个步骤。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看见没有再一次强调登记簿啊!说一个法律界的笑话,一个亿万富翁交了一个律师朋友,然后出于炫耀带他参观他的银行保险柜,里面摆满了各种房产证…...一点都不好笑是不是…... = =)


因此你不要考虑是婚前还是婚后写名字了,房产证没有你的名字也无所谓,但是一定要在房产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还有,我关注到「提高男方出轨代价和离婚的难度」


首先这涉及一方有过错的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出轨了,你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你要先提起离婚。也就是说你想要请求损害赔偿,你得先提起离婚。否则诉之法院,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男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出轨了,你想获得更大的利益,那么你得提起离婚,才能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你如果不提,那么什么事也没有,你俩这婚姻,继续过吧。如果「男方想随意离婚的话,我该如何让他因为忌惮房产问题而有所收敛」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支招:你们可以采取约定财产制啊。

其实更不用这么麻烦,你们双方之间签订一个协议啊,一方有过错什么的,另一方将独占房产不就完了。就是一个简单的契约啊,受合同法的约束啊。

发表于2015-04-09
diao丝男也有春天,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 房子竟也未必是你的”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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