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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那些年,因“房事”而毁掉的婚事

发表于2013-11-05

房子催生“中国式离婚”,如果说那些在离婚登记处夫妻相拥失声痛哭的电视剧桥段过于夸张,那么夫妻俩有说有笑地去离婚未免也太“雷人”了。可如今这些情景已很“稀松平常”。

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迁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比如,意在调控房价的一系列政策,却扰动了包括婚姻、家庭和人际交往在内的各方面问题。据媒体报道,有些家庭为了规避限购限贷政策,不惜办理离婚登记(这有两种性质不同的情况,一种是伪造相关证件,属于违法行为;另一种是合乎法律要求的“真离婚”,只是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角度说,与人们通常理解的离婚诉求有差异,而被误称为“假离婚”);也有些人为了获得购房资格,设法办理结婚登记(这其中也有两类,与前述离婚登记类似);更有人在网络上写出所谓“离了再结、结了再离”的攻略。本来,婚姻自由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因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相关,引发了人们从伦理道德角度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热烈讨论。

夫妻为买房假离婚 妻子反悔不复婚拿走全部房产

“本来是假离婚,如今妻子不愿复婚,还拿走全部房产,我该怎么办?”38岁的张先生着急不已。

家住汉口仁寿路的张先生与妻子葛女士结婚8年,育有一子。两人想再买套房子,可家里已有两套房产。为逃避政策,葛女士提议先离婚,把房产都给她,等张先生买房后再复婚。上月初,夫妻俩如约签署了离婚协议。然而,张先生还没看好房,葛女士就翻脸赶他出门。

张先生向律师咨询能否重新分割夫妻财产。律师称,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两人的离婚协议违背了张先生的意志,故很难推翻。


发表于2013-11-05

买房时情侣共贷款 还贷时女友无影踪

银行同一对情侣签订购房贷款合同,因对方不能按期归还诉至法院,开庭时被告只到庭一人,声称女友已联系不上。日前,北京市西城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该银行与被告周先生、被告陈女士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周先生、陈女士为购买朝阳区某房产向原告借款214万元。银行依约向周先生、陈女士发放了贷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但是周先生和陈女士却多期未如约偿还相关款项。故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先生、陈女士立即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息,并支付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支付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共计2173310.58元。

被告周先生到庭答辩称他与陈女士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现在他本人也联系不上陈女士,买房时因为自己是外地人而陈女士是北京户籍所以才能办理购房借款,但是房屋款项一直是自己在偿还,起诉后自己已经偿还了所有逾期欠款。陈女士曾经书写了一份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声明,希望银行能让自己作为单独还款人。


发表于2013-11-05

夫妻为买房假离婚遭丈夫变卦

去年2月,李莹与张强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写着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强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张强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李莹书写。

然而,双方的纠葛并没有结束。李莹说,签署离婚协议的当晚,张强和她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某学区房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买房协议未能履行。如此一来,原本要挂在李莹名下的房子成了泡影。当一无所有的李莹要求复婚时,却遭到拒绝。至于自己那份婚内财产,张强也不同意归还。于是,李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李莹是否在被欺诈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呢?上海(楼盘)二中院认为,若为了购房,则应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所有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此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李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行事。李莹在签订离婚协议中明确承认系自身过错导致离婚,所以不能以财产分配简单的失衡判断此份离婚协议显失公平。


发表于2013-11-05

老公给了小三30万买房 老婆怒讨夫妻财产

妻子怀孕期间,陈兆鸣和其他女子好上了,并且拿出近30万给对方买房。后两人的事情败露,妻子李欣一怒之下要求该女子返还丈夫出的全部购房款。

2010年,李欣怀孕期间,丈夫陈兆鸣通过网络认识了黄楠,双方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为了约会方便,陈兆鸣与黄楠看中了一套40多万元的房子,黄楠出了十多万元首付,贷款30多万元。陈兆鸣于2010年11月22日从其妻李欣的银行卡上两次转账共计17万元,同月25日通过其他人转账129950元,共计299950元至黄楠银行账户用于还贷。

没多久,陈兆鸣的儿子出生了,他也心生了对妻子的愧疚,并渐渐减少了与黄楠见面的次数。但黄楠已经对陈兆鸣产生了强烈的依赖,她非常渴望拥有这个男人,便屡屡向陈兆鸣逼婚。多次逼婚不成,黄楠便主动找到李欣摊牌。

知道丈夫出轨后,李欣痛苦不已,她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楠返还299950元。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陈兆鸣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近30万元钱款擅自赠与情人,侵犯了作为夫妻另一方的李欣的合法权益,此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且损害他人利益,应属无效,支持李欣的诉讼请求。鉴于黄楠与陈兆鸣以情人关系交往长达一年多时间,存在一定的生活花销,遂判决黄楠归还李欣2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欣与黄楠均不服,双双上诉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欣认为这种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利益,应该返还全部款项。黄楠则称她并不知晓陈兆鸣有家庭,不同意返还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属夫妻共同所有。陈兆鸣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其妻李欣的财产权益,也有悖公序良俗,同时黄楠无偿取得财产,也不构成善意取得。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陈兆鸣存在过错,赠与的财产应返还大部分,一审认定的返还比例并无不当,遂维持一审判决。


发表于2013-11-05

武汉夫妻为买房假离婚 妻子拥有两套房后拒复婚

李先生与妻子名下有两套房子还想再买,两人去年商量着办了个假离婚,以此躲避限购政策。不过,两套房子到手后,女方却不想复婚了,于是两人展开房产争夺战。

据李先生介绍,他与妻子12年前结婚时买了一套房。2010年,夫妻俩一起贷款买了第二套房,登记在妻子名下,还没拿两证。去年,为了避开限购条例购买第三套房,两人决定假离婚。离婚时,两人签署协议把第二套房产分割在李先生名下。时隔一年多,前妻却不愿意复婚了,反而忙着办理单身证明,要把第二套房落在自己名下。李先生为此非常苦恼。

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施何梅认为:夫妻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把第二套房分给男方,李先生就可以拿着协议书申请过户。但如果是女方已办证或可能将房子卖出,牵扯到第三方,李先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先把房屋的房产登记予以查封,再打确权官司。

施何梅建议,李先生可以先向房产管理部门出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咨询是否能够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初始登记的问题,即使不能越过初始登记事宜,也可向相关部门备案,以防止房屋非法过户。


发表于2013-11-05

老夫妻为买房假离婚 房子到手后老妻另觅新欢

老潘和同龄的刘女士已经结婚三十余载,两人为了多买一套房假离婚,不料房子、车子划到女方名下后,女方不愿复婚,还和别人好上了。

19日上午10时许,福州杨桥东路某小区内,一男子“理直气壮”地撬门,并称自己是房内女主人的丈夫,可房内女主人却不“认账”,还报警求助,让警察帮她赶走门外“小偷”。民警赶到后也一头雾水,“哄”了一番,男子才吐出实情:两人为了多买一套房假离婚,不料房子、车子划到女方名下后,女方不愿复婚,还和别人好上了。

“丈夫”想进屋里 “妻子”报警赶人

19日上午10时许,鼓西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警察,我家来小偷了,正在外面撬门!赶紧来,快点把小偷弄走!”电话那头是一名女士,自称姓刘,民警明显感到她焦躁不安。

几分钟后,民警赶到刘女士所在的小区。民警刚进入刘女士的住宅楼,就听见楼上传来一阵阵吼声:“我知道你在里面,你跑不了,快开门!”

民警循声上楼,见一男子站在刘女士房门前,手上握着一把菜刀,口里仍不断叫骂,“什么小偷,我是她老公!”民警示意男子先放下菜刀,但男子明显怒气未消,见到民警后,还迟迟不愿放下菜刀。

在民警的再三劝说下,男子将挥舞的菜刀收起。随后,男子眼看房间也开不了门,民警一时也不散去,就向民警“交代”了实情。


发表于2013-11-05

为买房假离婚 不料“妻子”玩真的

男子姓潘,50多岁了,同事朋友习惯称他为“老潘”,和同龄的刘女士已经结婚三十余载。2010年,和老婆商量买第二套房子。朋友“指点”老潘,双方可以“假离婚”,省去很多费用。夫妻双方考虑到反正是假离婚,买了房之后再复婚也不迟,也就是几个婚姻登记处的手续费而已。

2010年年底,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房子、车悉数归于妻子名下。让老潘没想到的是,本来是一盘“好棋”,如今,却落得“人财两空”。

去年,老潘打算复婚,但妻子总以各种名目拒绝。上个月,老潘一打听才知道,妻子在外面“有人”了。昨天,老潘在刘女士住房外“守人”,便发生了开头的一幕。民警现场拨打了刘女士的电话,对方这才支支吾吾承认老潘说的是实情。

民警生怕两人见面出意外,先是“哄”老潘到楼上呆一会,趁这空当,民警悄悄带刘女士出门,避免双方“挥刀相向”。随后,老潘在民警的劝说下,情绪恢复正常,“都这样了,怎么复婚,只能告上法院,看能不能争回点财产!”


发表于2013-11-05

情侣热恋中购房 分手后为夺房产对簿公堂

结婚十几年后,已经41岁的王芳(化名)将自己的前男友李峰(化名)告上了法庭。王芳26岁时和李峰一起买了一套房子,后来二人分手,房子就一直归李峰使用。如今王芳认为,自己也应该分得房子的产权。

热恋中购房,两年后分手

1998年10月,26岁的王芳和29岁的李峰正处于热恋中,两人一起在厦门购置了一套房产,总价为37万多元。此后不到两年,因性格不合,两人分手。2001年,王芳嫁给了另一个人。

十几年过去,王芳觉得自己太亏了,当年那套房子,自己也有份。今年4月,王芳将李峰告上了法庭。

房款谁付的,两人各说各

“那房子根本就是我买的!”李峰也觉得自己很委屈。他说,当年为了追求王芳,他才去买了房子,而且购房款全是自己支付的。房产证上之所以会有王芳的名字,是为了给王芳迁户口。

更让李峰觉得恼火的是,虽然他和王芳好了近两年,“但是我连她的手都没摸过”。“他骗人!我都和他同居了。”王芳说,当年自己也支付了一部分购房款,房子并不能算李峰一个人的。


发表于2013-11-05

支招:婚前共同买房 联名很重要

关于婚前是否共同买房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金磊律师事务所的林天文律师,他告诉记者,关于婚前买房产生纠纷的案子,争执的根源在于情侣在买房时约定不清。两个人恋爱时,什么都好说,根本不会在乎钱的问题,但是明天会发生什么事谁也无法预料,并不排除共同买房后恋爱关系又被解除的可能。

律师提醒,在买房时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房产证上都应该体现出两个人的名字,只不过双方要事先协商好房产份额配比。因为当房产证上同时出现两个业主名称时是要分大、小产权的,事先按份额共有分好产权。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双方都有出钱而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因为不好意思或者怕影响两个人的感情而未在房产证或者相关证件中体现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利,那么一旦双方反目,在分割财产时难免会发生争执并使得这一方处于不利位置。因此婚前买房采取“联名”方式很重要,可避免日后的房产纠纷。

律师提醒:假离婚很难追究法律责任

采访中,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都表示,《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所以不管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或者他们为了某种目的去离婚,他们都无权干涉,只要是双方自愿、手续齐全,工作人员都要依法办理。

江苏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和也认为,从法律角度很难阻止假离婚行为。他说,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他们的离婚行为都是有效的,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即使发现是假离婚,最多规劝,而无法拒办或给予行政处罚。不过,郑建和提醒假离婚的夫妻,万一夫妻一方离婚后不肯复婚,弄假成真,那将会导致矛盾产生,比如将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育与探视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假离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发表于2013-11-13

这一个个把爱情给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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